|
 |
姓 名:刘汝军律师 |
手 机:15951881392 |
电 话:17798551078 |
邮 箱:534936207@qq.com |
地 址:南京市广州路188号苏宁环球大厦1301室 |
|
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专注医疗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十余... [详细] |
|
|
- 律师日程

|
|
|
- 文苑集锦

|
|
|
|
|
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1-10-23 |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修改前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凡是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都是工伤。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交通事故不限于机动车也包括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但注重责任认定,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才可以认定工伤,当然也不包含本人全部责任。又将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与火车事故包含其中,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 |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