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葛**,女,1986年4月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东海县 人。 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124号。 负责人:朱鹤新 男 职务: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行长 电话:025—83278841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存款53600元。 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07年10月13日至男朋友处,当晚住在男朋友那里,深夜有人进入,原告出于自我保护意识,出言不逊,来人是警察,后原告和男友一起被警方送进看守所,当时,原告的手提包就放在桌上,包里有钱包、固定期限银行存单(两张,金额共53600元)、身份证、驾驶证、金项链、保险单等物件。 直至11月12日原告才被警方从看守所释放,原告回到住处就发现手提包丢失了,并及时打110向警方报了案。葛塘派出所出警处理此案,调取了银行的取款凭证和录像等相关的证据材料,显示2007年10月20日一身份不明的女士以原告名义在中央门营业部(网点号:320500)取走人民币12000元(存单账号:320900472418000022211),2007年10月22日一身份不明的女士以原告名义在秦淮区营业部(网点号:320536)取走人民币41600元(320900472418000077211),由于银行未尽认真审核义务,造成原告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与银行多次交涉,银行没有给予合理的解决方式,致使原告的房贷还款立时发生严重困难。 综上所述,原告的经济损失和被告公司员工在工作中存在的过错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的经济损失应该由被告承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公正裁决。 此致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7年12月 日
附:本诉状副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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