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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刘汝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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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专注医疗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十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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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盗窃亲友一万元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期执行四年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1-11-26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褚明兰亲属的委托,指派刘汝军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褚明兰的辩护人。开庭前,我们查阅了案卷,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通过庭审调查,我们认为:
一、 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犯有盗窃罪无异议。
二、 被告人有诸多酌情从轻情节,建议法院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因涉嫌盗窃于2008年6月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公安机关的侦查讯问过程中,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盗窃行为,积极退还脏款。
被告人在此之前于2008年3月28日与其丈夫离婚,儿子归丈夫抚养,离婚后一人孤苦伶仃,被老乡邵宗林带到南京打工。二人至南京后同居生活,并经邵宗林认识了他的表妹及她的女儿陈云。被告人因生活陷于困境、人生遭受重大挫折之时,一念之差做了糊涂事,因是自家亲戚开始羞于承认,后来被告人还是将事情经过向陈云讲了,并且希望得到她的原谅。
在此之前,被告人并无犯罪前科,一直以来,是一个奉公守法的公民,对于这种事情的发生也是法律意识淡薄一时失足。
综上所述,被告人虽有犯罪事实,但能如实交待犯罪行为,又是初犯、偶犯,且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理应得到宽大处理,请法庭予以斟酌。


辩护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
刘汝军律师
2008年12月 10日

注:本案被告人所盗窃现金刚好1万元,江苏省盗窃数额巨大的起点为1万元,所以被告人的刑罚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因本案是盗窃亲友并取得受害人谅解,在退脏及交纳罚金的基础上,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执行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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