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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结核当肺癌切除,患者七级伤残诉医院调解赔偿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4-7-1

    丁某某于2006年9月28日因肺病就诊于江苏省某肿瘤医院,门诊病历记载患者病史:患者1周前无明显诱因出现痰中带血丝,血点。医生建议住院手术。丁某某2006年10月7日于办理住院手续后,继续接受治疗。此前外院CT片显示右下肺占位。
    2006年10月8日医院对丁某某进行了一些常规检查(血液、大小便、肺功能)和CT检查,CT检查诊断报告的诊断意见为:1、右下肺癌伴纵隔右肺门小淋巴结。2、颅脑未见异常。3、上腹未见病变。2006年10月16日,在医生的建议下,病人和家属同意手术,切除肿瘤。手术同意书上写明于2006年10月17日拟行右剖胸探查术,手术却以达到切除肿瘤的治疗目的。
2006年10月17日进行手术,手术切除了右下肺及淋巴组织,切除标本的病理诊断为:右下肺:上皮样肉芽肿性炎伴大片凝固性坏死,多核巨细胞反应,考虑特异性感染,结核可能。支气管切缘(一)。支气管旁淋巴结2枚、隆突破碎淋巴结4枚、234组淋巴结4枚、肺门淋巴结5枚,无标记淋巴结2枚:示慢性炎。
    在医院的临时医嘱单中明确写着肺癌根治术后护理常规,有经治医师的亲笔签名。出院记录记载的手术名称是右肺下叶癌根治术,显示右下肺、淋巴组织被切除。出院诊断右下肺结核。
手术后当日转到胸科医院进行肺结核病治疗。
    丁某某手术后 回家休养,至今胸部常感疼痛、不适,并丧失了劳动能力。
    后丁某某在亲属的推荐下,来南京聘请律师与医院进行交涉,医院不同意调解,丁某某本意只要能调解补偿五、六万元即可,但是医院以无人担责,拒不同意调解,且说诉至法院赔偿多少都可以。
    律师向南京市玄武区法院提交了诉状,同时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审理过程中,医院要求先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院同意了医院的请求。在鉴定会上,律师陈述医院存在的过错:江苏省某肿瘤医院在此次手术中没有根据丁某某的病情进行全面检查,诊断不明确,江苏省某肿瘤医院满足于诊断患者右下肺占位,莫名其妙进行肿瘤切除手术。江苏省某肿瘤医院在未明确诊断情况下,给患者实施剖胸探查术违反医疗法规,卫生部在《医院工作制度》中明确规定,重大复杂的手术在术前应尽量明确诊断。医方在进行手术过程中,未对丁某某的病变部位进行病理切片检查(速检),即切除右下肺,违反医疗法规。术后病理诊断为右下肺结核,无肿瘤,手术同意书上写明是以切除肿瘤为目的。
    南京市医学会作出鉴定结论,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律师向法院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法院同意,经摇号确定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为医疗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医院有过错,构成七级伤残。后本案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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