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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专注医疗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十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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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工伤享受工作待遇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5-4-10
    劳动者原为南京市某韩资企业员工,2009年11月4日上午7:50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申请工伤认定,被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在二次手术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2013年11月1日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者工伤致残程度为玖级。劳动者受伤前月工资平均约为2400元,受伤后被劳动者每月发放不足1140元 。
    另,南京市某韩资企业与劳动者劳动关系于2010年6月30日终止,未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
    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工伤待遇补偿金共11万元,仲裁2009标准计算支付劳动者诉求9万余元。
    用人单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均判决用人单位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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