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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2-5-9

    新法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旧法规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南京专业工伤律师解析:修改前的职工工亡待遇相对偏低,即便是平均工资较高的城市按60个月计算也只是在20万元左右,与人身损害死亡赔偿50-60万元的标准 来说,相对过低,正是考虑到生命的价值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但是作为死亡后的经济赔偿不应出现不同的标准这一原则,工伤保险条例在修改时充分正视了这一点,采用了人身损害关于死亡的最高赔偿标准。但是在人身损害司法实务中因法律解释存在城市与农村标准的差异,导致死亡赔偿标准的一高一低现象还没有完全摒除。希望立法者在下一次的立法过程中会注意到这一不公正的情形,并予以矫正。
 
新法第39条第1款第3项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旧法第37条第1款第3项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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