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是海南省人,中专文化,就职于一家材料公司。业余喜欢上网,经网上认识青岛一家经营服务器的网络公司工作人员,在其影响下,代为推销服务器,作为兼职。 警方起诉意见书中“查明”:2011年2月中旬至2011年10月份以来,李某某在明知他人在网上建立网站销售假烟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先后向他人出租三个网络空间,他人利用从李某某处租用的空间,开办了“大众烟草”、“洪兴香烟”、“666烟王”、“香烟吧”四个网站,在网上销售各类假烟473949元。 本案犯罪嫌疑人家属委托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刘汝军为其辩护,现本案已经移送南京溧水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辩护人刘汝军律师通过会见和阅卷,经综合分析,形成初步辩护意见,通过书面形式向南京溧水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员表明了与起诉意见书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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