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2012年6月13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杨某某在江宁区河定桥附近的某高档小区三期工地上进行外墙粉刷。在工作过程中,由于施工方和开发商提供的脚手架上竹笆未进行固定,竹笆滑落致杨某某从脚手架上坠落。杨某某腰背部受到严重伤害被送到同仁医院治疗后转院至省人民医院手术治疗。手术名称:1、胸腰椎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2、椎管扩大减压术;3、脊髓和神经根粘连松解术。 出院诊断:1、L1爆裂性骨折脱位伴截瘫;2、T12椎体骨折;3、双侧多根肋骨骨折; 4、头面部、腹部外伤。2012年6月26日出院后即至南京紫金医院康复治疗。
协商调解:杨某某与施工方及开发商商谈损害赔偿事宜,共同委托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对损害后果进行鉴定。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于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杨渊明外伤致胸12、腰1椎体骨折移位伴脊髓离断,遗留双下肢截瘫(肌力0级)构成二级伤残;2、杨渊明伤后误工期限自受伤之日起至本次定残前一日止,伤后营养期为4个月;3、杨渊明目前状况属完全护理依赖。 虽然三方经协商就赔偿数额已形成共识,但未能就赔偿事项达成最终协议。
委托起诉:现杨某某已委托刘汝军律师向南京市江宁区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施工方和开发商共同赔偿各项费用共计一百九十二万元,法院已立案审理。
经法院审理,判决开发商承担80%责任,分包公司承担其中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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