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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刘汝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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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专注医疗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十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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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脉夹层漏诊,急诊十三小时后死亡鉴定担轻责赔偿20万元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7-7-15
    患者臧某某在泰州市高新区经营一家饭店,7月15日中午患者回到家里(租住房屋),玩了一会电脑后,患者突然坐倒,称胸口疼痛并打算上楼躺下休息,却感觉腿部无力。患者妻子遂拨打120但没通,于是让隔壁邻居送患者至泰州市某三乙医院急诊就诊。
    急诊病因记载:【主诉】周身乏力不适伴四肢麻木,行走不能一小时余。15:02  【现病史】今天下午2时许,患者无明显诱因下出现周身乏力不适,继之感四肢及口唇麻木,肢体疲软、行走不能,感腰痛、双腿疼痛,否认最近感冒及用药史。既往身体一般,曾有低钾麻痹反复发作史。【体检】P72次/分,BP 196/79mmHg,脉氧97%。神清,精神萎,急性貌,呼吸稍促,查体心肺听诊无明显异常,四肢软瘫。NS㈠。【检查医嘱】血常规五分类、葡萄糖、电解质四项、床边心电图(十二导联)。【诊断】低钾性麻痹。【治疗处置】嘱习气,减慢呼吸频率。补钾、对症治疗。住院治疗。【处方】0.9%氯化钠注射液500ml 立即 静滴 1天;氯化钾注射液10ml:1g*11g 立即 静滴 1天。
    入院记录记载:【主诉】反复双下肢乏力20年,再发半天。【现病史】患者20余年前出现双下肢乏力,当地医院查血钾偏低,诊断为“低钾血症”,好发于夏季及大量出汗后,反复发作,自服补钾药物可缓解。一周前自觉双下肢乏力,予补钾药物口服症状稍缓解。今日下午14:00突然出现大汗淋漓,面色苍白,渐出现双下肢乏力、麻木,右侧明显,行走困难,自觉胸闷心悸,腹痛…今来我院急诊就诊,查血钾3.03mmol/L,予氯化钾注射液10ml静滴为进一步治疗,拟“低钾血症”收入病房。【辅助检查】 1、血常规:WBC 12.56×10^9/L ↑、N 0.582、RBC 4.9×10^12/L、HB 145g/L、PLT 234×10^9/L。
2、电解质:K 3.03mmol/L ↓。3、心电图:窦性心率,Q-T间期延长。4、血气分析 酸碱性(pH)7.42、二氧化碳分压(pCO2)36mmHg、氧分压(pO2)70mmHg ↓、cK 2.6 mmol/L ↓、cCa1.04 mmol/L ↓、cG1u 7.40 mmol/L ↑、L-乳酸4.20 mmol/L ↑、氧饱和度 94%。
入院诊断,中医诊断:痿病、肺热津伤症。西医诊断:低钾血症、高血压3病(极高危)。
    患者于18:30诉下肢疼痛,背部疼痛,予强痛定10mg肌注后疼痛减轻。19:35诉胸闷,测血压150/74mmHg,心率70次/分,血氧饱和度97%,予硝酸甘油10mg舌下含服…
    患者于7月16日02:50突然出现呼之不应,心跳骤停,大动脉搏动消失,立即予心肺复苏,抢救约60分钟仍未见好转,心电监护提示等电位线,瞳孔散大约5mm,光反射消失,血压测不出,停止抢救,宣布临床死亡。
    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于8月10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臧某某系因主动脉夹层破裂,心脏压塞,终致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患者家属委托刘汝军律师向泰州市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患方认为被告检查不充分,对患者病情未予重视,漏诊患者重要病情,未能及时救治导致患者死亡。
    经法院委托,由扬州市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专家鉴定意见为不属于医院过错造成的损害。患方不服该鉴定结论,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法院再次委托江苏省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专家意见:鉴于患者自身疾病凶险,变化突然,进展迅速,死亡率高,故患者最终死亡主要系其自身疾病所致,但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亦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其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因素。
    代理律师根据鉴定结果向法院变更诉讼请求,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各项损失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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