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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刘汝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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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专注医疗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十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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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骨骨折术后内固定松动愈合畸形十级伤残医方担主责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23-1-25

一、【案情简介】
6月3日晚上10时20分许周女士骑助力车行驶途中不慎摔到,周女士当即昏迷,半小时后被120救护车急送南京高新医院就诊,入院诊断:1、脑震荡;2、右侧颅中窝骨折;3、右侧乳突骨折;4、右侧锁骨中断骨折;5、右耳后皮肤裂伤。南京高新医院于 6月7日为周女士施行右锁骨中段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于 6月15日出院。出院诊断:脑震荡、右侧颅中窝骨折、右侧锁骨中段骨折、右侧乳突骨折、右耳后皮肤裂伤。出院医嘱:注意休息、加强营养,及时换药、定期拆线,适当加强右肩关节功能锻炼,随诊。
周女士出院后回住处遵医嘱休养,第二天周女士发现手术部位有突出以为是正常现象,后触及硬物感觉不对,周女士又至南京高新医院处就诊。南京高新医院在未告知周女士实情的情况下,于 7月21日为周女士施行了第二次手术,手术名称:右锁骨切开内固定取出术+骨折修复术,周女士 8月5日再次出院。 9月4日,经江苏省中医院诊断:右肩不对称发现半月,第二次手术后已40天,局部已不能活动。
二、【诉讼委托】
周女士遂委托专业医疗律师刘汝军,向浦口区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代理律师分析医方存在的医疗过错:由于南京高新医院为周女士施行第一次手术过程中处理不当,选择钢板长度不够,影响了内固定稳定性,术后未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导致术后内固定松动、骨折再移位;患者内固定松动后再次入院后,术前准备不充分,手术目的不明确,与患者沟通不够,医方存在着医疗过错,且导致周女士右锁骨骨折畸愈合,右肩带关节活动轻微受限的损害后果,医方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鉴定意见】
审理中,经法院委托南京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患者右侧锁骨中段粉碎性,有手术指征,医方术式选择正确,但在手术过程中钢板选择不当,固定不牢靠,在明确内固定松动后,二次手术治疗不当,存在医疗过失。医方的医疗过失与患者目前右锁骨骨折畸形愈合、右肩带关节活动受限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患者原发外伤是其目前后果的主要因素。本病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对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取出钢丝,进一步检查、治疗。
周女士经商代理律师刘汝军向法院申请由江苏省医学会重新鉴定。江苏省医学会鉴定如下:患者因交通事故伤致右锁骨中段粉碎性骨折伴颅脑外伤,医方诊断明确,有手术指征。医方采取切开复位内固定的治疗方法符合常规。但术中选择的钢板长度不够,影响了内固定的稳定性,术后也未能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是导致术后内固定松动、骨折再移位的主要原因。患者内固定松动后再次入院后,术前准备不充分,手术目的不明确,与患者沟通不够,是导致骨折畸形愈合的主要原因,同时也增加了患者再次手术取钢丝的痛苦。医方的医疗过失与患者目前右锁骨骨折畸形愈合、右肩带关节活动轻微受限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本病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四、【裁决结果】
代理律师根据重新鉴定的结果,变更了诉讼请求,法院综合本案确定周女士医疗损害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鉴于本案中受害人由于医疗损害致其外观受到影响,对于周女士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全部支持。
法院判令医方对周女士各项经济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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