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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刘汝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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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专注医疗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十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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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骨颈骨折术后钢钉不在位致十级伤残鉴定医方担主责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23-1-25

1月27日傍晚患者因右髋部摔伤至鼓楼医院仙林医院治疗,右股骨正侧位片示右侧股骨颈骨折。经治医生推荐随即转至南京某民营骨科医院治疗,并办理了住院手续,准备手术。入院诊断:右股骨颈骨折。 1月28日医方为患者行右股骨颈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2月12日出院。患者遵医嘱于 3月2日、4月14日至手术医院摄片复查,4月14日DR检查所见:右股骨颈骨折钢钉内固定术后,平片复查:右股骨颈骨折对位对线尚好,见有骨小梁通过骨折处,手术用钢钉未见明显断裂、松动征象,有钢钉突出股骨头;余无特殊。两次复查医生告诉患者一切正常,按医嘱回家功能锻炼。因右髋部一直疼痛,为了弄清原因, 5月6日患者至中大医院检查伤情,髋关节摄片(正侧位)DR表现:右诊断:内固定不在位,骨折端移位。建议行人工关节手术。经与医院协商,在医院同意其手术不成功的原则下,由医院垫付手术费用于 5月18日行第二次手术。手术名称:右股骨颈骨折内固定取出术+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 6月16日出院,出院诊断:右股骨颈陈旧性骨折,右髋关节内翻。
患者家属与医方发生矛盾,这起医疗纠纷直接导致患方对医院失去信任,在经过咨询专业医疗律师刘汝军后,立即办理了委托手续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法院委托南京市医学会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医方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主要因素。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伤残等级为十级。
代理律师根据鉴定结论及级别,综合考虑赔偿项目及计算结果,于开庭时提出赔偿17万元的诉请,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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