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席律师
姓 名:刘汝军律师
手 机:15951881392
电 话:17798551078
邮 箱:534936207@qq.com
地 址:南京市广州路188号苏宁环球大厦1301室
     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专注医疗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十余... [详细]
  • 律师日程
  • 文苑集锦
  • 妇科产科纠纷
产前检查不充分,待产时B超检查胎死宫内患方诉医院赔偿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8-8-4

一.【诊疗经过】
    孕妇宁女士于2017年6月27日至南京市浦口区沿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孕产妇大卡,末次月经2017年3月1日,预产期2017年12月8日。后女士多次至南京某妇幼保健院行产前检查,2017年11月9日再次至医方处检查,NST欠佳,考虑FGR可能,有胎儿窘迫、胎死宫内可能,建议住院。宁女士回家准备后,于2017年11月15日又至医方挂专家号进行检查,胎儿小2~3周,告知增加营养,数胎动,NST反应型,医生建议不住院。11月22日原告一按医嘱又至医方检查,要求进行B超检查,但医生未同意。
    11月26日04:00宁女士出现规律下腹痛,10s/3-4min,伴阴道见红。至南京某妇幼保健院住院待产,测胎心为0。11月26日11:52自娩一女死婴,Apgar评分0分,羊水性状:血性,羊水量:500ml,脐带呈密螺旋状,且近胎儿部分20cm内可见15圈扭曲淤血,死胎自娩15分钟后,未见胎盘娩出,在B超引导下予人工剥离胎盘术。产后诊断:1、第一胎第一产孕38+2周已产LOA;2、妊娠期高血压;3、球拍状胎盘;4、脐带扭转;5、胎盘粘连;6、死胎。产后予抗炎,促宫缩治疗,于11月28日出院。
    患方已委托南京医疗专业律师刘汝军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二.【过错分析】
    经代理律师分析,医方存在以下医疗过错:
    1、孕妇妊娠期间血压较高,应加强产前检查与监测。 11月9日产检NST欠佳,考虑FGR可能。11月15日孕妇再次产检时,医方未予进行充分的检查,在评估胎儿小2-3周的基础上,没有建议孕妇住院观察监护,评估不充分、未组织会诊。
    2、11月22日,孕妇再次行产检,医方检查措施不到位,对孕妇及家属提出的B超检查未予同意存在明显过错。没有建议孕妇住院监护观察,错失良机。
    3、医方对胎儿健康状况、宫内监测不力,没有及时做血流动力学监测等检查措施,导致胎儿脐带扭转加剧、缺氧胎死宫内。
三.【医方责任】
    患方认为,孕妇虽有妊娠期高血压、胎儿生长受限,如医院诊疗措施得当,胎儿可顺利出生。
此医疗事故的发生,给孕妇身心造成了巨大伤害。患方认为医方的医疗行为过错明显,与胎死宫内存在因果关系。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