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席律师
姓 名:刘汝军律师
手 机:15951881392
电 话:17798551078
邮 箱:534936207@qq.com
地 址:南京市广州路188号苏宁环球大厦1301室
     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专注医疗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十余... [详细]
  • 律师日程
  • 文苑集锦
  • 量刑情节
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的认定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1-11-3

    司法实践中,认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引起的离婚应当注意如下两个问题,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如何认定?二是分居满两年是否必须是连续分居,有无中断。

一、是否因感情不和分居,关键要看分居的具体原因,以及分居期间双方有无积极的感情交流等。如果夫妻因吵打或一方被殴打,或双方关系非常紧张,一方离家出走,长期不与另一方联系或交流,而且这种不联系或不交流,并非因客观原因所致,而是主观上故意行为。这就可以豪富因感情不和分居。或者一方因夫妻矛盾出走,出走后虽然与另一方有联系,介并非是促进双方和好或加深双方友谊或改善双方关系的积极交流,而是一种消极交流,取出提出与对方离婚或断绝两人之间的关系,因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出走方则长期不归,也属于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

二、分居满两年是否必须是连续分居,有无中断。以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作为离婚条件的,必须连续计算,否则分居满两年的规定就没有意义了。构成分居时间中断的,应是在分居期间夫妻因感情有所改善或者由于其他客观原因,又重新共同生活。不是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短暂接触,如为了离婚,在一起协商离婚问题,或者在一起协商子女抚养等问题,其目的明确,短暂,没有任何改善夫妻关系的迹象,均不产生分居时间中断的效果。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