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浙江省高院的批复中答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又反悔的,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先申请裁决,对行政裁决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即裁决前置);
三、拆迁人违法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被拆迁人可以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四|行政机关职权违法拆除房屋的,被拆迁人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