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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的涵义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1-11-16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也即合同成立以后,因与双方当事人无关的原因,发生了社会环境的异常变动,在这种情况下造成当事人一方遭受重大的损害,这个时候双方当事人就应该重新协商如果达不成协议,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来解除合同、变更合同。

    所谓“情势”,是指客观情况,具体泛指一切与合同有关的客观事实,如战争、经济危机、政策调整等。概念的重点,在“与合同有关”这个限制上。关于情势的类型,经过多年司法实践,德国法上总结得较为完整,其类型化可资借鉴。在德国法上“情势”主要被以下几类:

一、货币贬值。在以货币作为履行标的的长期双务合同中,货币贬值是一种影响平衡关系的常见类型。

二、法律变动与行政行为。法律变动通常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往往会构成履行不能或情势变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其一,征收。其二,税法的变动。其三经济管理法律的变动。

三、灾难。天灾人祸大多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就中国而言,在出现灾难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通过合同法第117条的不可抗力条款加以解决。

四、其他经济因素的变化。这里的经济环境,包括影响民事主体生产和经营的各种客观因素。其一,成本增加。其二,技术发展。

以上是德国法上关于情势的类型的举例,也只是不完全地列举一些案例类型,以作参考。

    所谓“变更”,则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之变动”。这种合同成立的基础或环境的客观基础的有可能导致合同当事人预期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从而使原先的合同抢失去其本来的意义。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情势变更的类型有很多,在确认时,应该采取具体问题 具体分析的态度。具体判断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应以是否导致合同基础丧失,是否致使目的落空,是否造成对价关系障碍,作为判断标准。应认定这种情势的变化是重大的,也就是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不仅发生了变化,而且这种变化对原合同的成立和履行有重大影响。如国际市场需求大的变化,价格大的起伏,国内政策法律重大调整等。若只是一般变化,对合同的成立和履行没有重大影响,则不认为是情势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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