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席律师
姓 名:刘汝军律师
手 机:15951881392
电 话:17798551078
邮 箱:534936207@qq.com
地 址:南京市广州路188号苏宁环球大厦1301室
     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专注医疗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十余... [详细]
  • 律师日程
  • 文苑集锦
  • 房产分割
新工伤保险条例修改了不认为是工伤的范围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2-4-23

 
新法删掉了违反治安管理和增加了吸毒的情形,不同之处有:
旧法中的犯罪改成故意犯罪,因为犯罪包括故意和过失犯罪,而过失犯罪并非出于本意,本人主观上的过错较小,所以新法规定为故意犯罪才不构成工伤。
2、删除了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事件,因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些非常的轻微的案件,对社会危害性较小,如果不能认定工伤,那么就是牺牲了员工较大的利益作为较轻违法的代价,显失公平。
3、吸毒对人体的危害性较大,且能造成人的精神上出现幻觉,容易发生事故,吸毒本身的危害性就极大,新法吸毒作为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之一,体现了整个社会对吸毒这一行为的负面评价。
 新法第16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旧法第16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