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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用工单位是否是工伤保障的覆盖范围?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2-3-22
    从法律平等保护的角度出发,工伤认定的标准应该是统一的,不同主体的工伤认定应依照统一的标准、由统一的机构来认定,并由司法加以监督,以体现社会保障的公平与合理。
    关于非法用工单位如未经依法登记、备案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发生工作伤害是否可以认定工伤问题,非法用工的风险或责任应当由用工主体承担,不能因为是非法用工主体,就让受雇职工失去工伤待遇的权利。只不过这些补偿由非法用工主体承担而已。关于非法用工中如雇佣童工发生工作伤害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问题,亦应明确为认定工伤。因为工伤的认定标准与民事侵权的认定标准截然不同,许多中心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却并不存在或难以认定民事侵权的事实;且非法用工行为实施者的责任只可加重而不可减轻。要给未成年人以特殊的保护,就更要适用工伤认定标准。至于说要给童工发生工作伤害以更高的补偿标准,这只是在补偿标准上的区别,并不是伤害原因认定上的区别。当然,其违法使用童工问题仍应严肃查处,既不应与受工伤童工工伤待遇的落实而得以补豁免。
    另外,至于居委会、村委会、党政机关的用工问题,我们虽不能强求居委会、村委会、党政机关均为其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但在其工作人员发生工伤伤害时,不能改变其工伤的性质。只不过认定工伤后,工伤补偿的途径与工伤保险的补偿途径有所区别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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