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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刘汝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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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专注医疗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十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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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层层转包中工人因工受伤,由谁承担补偿责任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2-3-10
    如果经过多次转包,最终承担工程主体具有用工资格,则由其承担责任,转包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没有资格,则由转包方承担责任。如果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没有用人资质的单位建设,发包单位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我们必须优先考虑的是保障受伤劳动者工伤补偿。因此,根据权责一致原则,所有的承包主体都是建筑工程利益的享有者,都应该对劳动者因工受伤承担补偿责任,而不应借层层转包卸责任、甩包袱。用人单位的认定通常是最后 一个转包环节的承包者,而第一承包者和后来的所有转包者,至最后一环的承包者在司法实践中都是连带责任的共同诉讼主体,所以,将所有的建筑工程承包转包主体都列为诉讼主体,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情况下发包单位不承担工伤补偿责任,但如果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资格 的单位时,发包单位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样也有利于生产案例系统管控和保障水平的有效提升,体现了以人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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