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席律师
姓 名:刘汝军律师
手 机:15951881392
电 话:17798551078
邮 箱:534936207@qq.com
地 址:南京市广州路188号苏宁环球大厦1301室
     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专注医疗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十余... [详细]
  • 律师日程
  • 文苑集锦
  • 涉外婚姻
承包制经营企业劳动者发生工伤由谁承担工伤补偿责任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2-3-14
    如果承包经营人具有合法的用工资格,则由承包人承担工伤补偿责任。如果承包人不具有合法的用工资格,则由发包人承担工伤补偿责任。发包人承担补偿责任后,可以向承包人追偿。理由是:在确定应该由谁承担工伤补偿责任时,我们认为应优先考虑能否有利于提高工伤保护条件,能否有利于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能否有利于对受伤职工依法进行补偿。当企业发包后,承包企业的是具有独立用工资格的法人,承包企业在享有管理同时,也就应当负有工伤保障的法律责任。如果承包的主体不具备独立用工资格,那么从法律上看,受伤职工还是发包企业的职工,由发包企业承担工伤保障责任亦并无不当。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