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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至十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再由企业支付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2-5-9

新法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旧法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新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南京专业工伤律师解析:新工伤保险条例的这一规定,大大减轻了企业在职工出现工伤后可能支付的经济补偿。由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三大项工伤待遇中占大头,以往的工伤赔付给企业增加了比较重的经济负担,这样规定以后 ,企业不再承担这部分费用,提高了企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积极性,也为职工因工伤待遇问题与企业在协商补偿过程中减少矛盾,也相对有利于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端。
新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旧法第34条第2款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旧法第35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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