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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当事人持法院判决书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成被告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2-5-7
案情简介:2007年2月3日,吴小华驾驶苏ACS137号车辆在南京长江大桥行驶时,与对面驶来的赵成金驾驶的苏AH0499号车辆侧面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苏AH0499号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警方查明事实并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吴小华负全部责任。经南京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赵成金车辆损失为28280元,并花费鉴定费1400元,还用去拖车施救费260元。
后赵成金起诉至浦口区人民法院,因吴小华在大地财保江苏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为苏ACS137号车辆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及汽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150000元,保险期限为2007年1月30日至2008年1月29日止。且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吴小华向浦口区法院主张应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赔偿赵成金车辆的所有损失。
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9日作出(2007)浦民一初字第666号判决:一、大地财保江苏分公司、吴小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吴小华赵成金27940元。二、大地财保江苏分公司大地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七日内赔偿赵成金2000元。
判决生效后,吴小华在法官主持下向赵成金给付了27940元人民币,赵成金也把相关的文书和票据交给了吴小华。后吴小华根据保险合同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却遭到该公司理赔人员的拒绝。
审判: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全部支持吴小华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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