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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原则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1-10-29

    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其采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依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受害人有损害,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从侵权纠纷角度研究环境污染责任,根据不同的污染源,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居民之间生活污染适用过错责任,主要由物权法规定的相邻关系解决,而企业生产污染等污染环境的适用无过错责任,主要由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调整。

    环境污染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排污单位是否需要缴纳排污费和进行环境管理的依据,并不是确定排污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界限。即便排污符合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也应当根据有损害就要赔偿的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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