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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1-10-29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是一项古老的法律规则。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包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包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包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现任 ;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包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包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承担举证责任。

    据统计,2006年上半年北京市被狗咬伤的人数高达6.9万人,每天平均不少于380人被咬伤。2007年北京市被犬咬伤或者抓伤的人数已达8.3万余人次,比2006年同期上涨了33.7%。2009年根据我国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使用量,估计全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每年被动物伤害的人数超过4000万人。

    我国狂犬病疫情形势比较严峻。狂犬病是人类最古老的疫病之一,每年全球有55000人死于狂犬病,即平均每10分钟就有1人死亡。

    狂犬病是一种由弹状病毒科狂犬病毒侵犯中枢神经系统引起的人畜共患的急性传染病,因临床表现为恐水为特征,又称恐水病。除犬外,“恒温动物”都有可有携带狂犬病毒,如猫、蝙蝠、狐狸儿狼、猫鼬、浣熊、臭鼬等。

    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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