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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刘汝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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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专注医疗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十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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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南京江北购买房屋,卖主临时起意违约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2-2-4

案情简介:2010年3月21日李**与王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介方为南京北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浦六路分公司。王女士将其所有的浦口区天润城沿江街道京新6**号第四街区01幢3单元606室(现*街区85幢3单元606室)出售给李**,价格为63.5万元,房屋面积104.13平方米。合同签订后原定于2010年3月22日付首付款,但王女士声称其贷款银行要求4月6日为其房屋贷款解押。由于李**工作地点在上海,不便过久逗留南京,便让妻子商艳英留下等待解押日期。但是,2010年4月3日早上接到中介电话通知,王女士将违约不愿意再出售房屋,除非将原价格提高。
2010年4月7日李**妻子代表李**与王女士及王女士丈夫沙**至中介公司商谈继续履行合同一事,由于王女士与其丈夫坚持房屋总价款提高为85万,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由于王女士拒绝接受李**的首付款,也未去银行为标的物解押,也不配合中介公司办理过户手续,其行为明显违反合同约定。
诉求:李**生活在上海,在电话中与专业律师刘汝军就该房地产销售合同纠纷交换了相关看法并听取律师意见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双方的纠纷,至南京与律师签订委托合同后,律师起草了法律文书,一纸诉状将王女士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21.5万元。
裁决:南京市浦口区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征求双方意见后,进行调解,最终王女士同意对李**进行补偿,在法院住持下以调解书形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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