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9年7月蔡**将江宁区汤山街道麒麟东路138号锦绣花园银桂园8幢3*2室卖给金浩。2010年1月5日金浩又将该房屋卖给唐**,并于2010年1月12日办理了过户。但金浩并未在收到全额房款后交付房屋,导致唐**与蔡**因交付房屋发生纠纷,唐**打110报警,警方到达现场后,对蔡**进行劝说,但是蔡**拒不搬出房中其所有的物品也拒不交出房屋钥匙,唐**气愤之下,在蔡**不在进,换了门锁,并将其私人物品集中存放。其后,蔡**一味纠缠,声称其放在屋中的贵重物品丢失,要求唐**赔偿并归还房屋。 诉讼请求:唐**在咨询了房地产方面的专业律师刘汝军后,决定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自己的房屋。 裁决结果:庭审中,被告金**及第三人蔡**同意调解,蔡**也愿意交付房屋并不再主张贵重物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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