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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德邦化工机械公司起诉山东新美特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工程纠纷案诉求获支持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2-1-3

                                        正本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连云港市德邦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住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江化南路62号
被告:山东新美特钢结构有限公司
住址:山东临沂市河东区九曲镇杨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成富      
 电话:0539—8877777    13605491886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裁决终止合同被告返还原告工程款585354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41666元。
二、裁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7年8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合同,由被告为原告制作钢结构并负责现场安装,合同约定总造价213.5万元人民币,合同签订付70万元,第二批9月5日付30万元,第三批主框架安装完成付30万元,剩余钢结构工程竣工后第三月起每月付20万元,至付清为止。总工期为65天,自被告收到原告支付第一批款项且原告具备施工条件后,即开始制作和安装。

原告于2007年8月15日向被告电汇44万元,交付被告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金额26万元,共计70万元。又于2007年9月5日向被告电汇30万元,原告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分别于2007年10月、2008年6月两次向原告交付价值为414646元的钢结构件。此后,被告不再交付钢结构,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然没有继续履行合同的行为表示,后干脆承认无力履行合同。至此,被告前期迟延履行合同,对剩余未履行部分的合同内容已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原告生产厂房未能在预定期间内搬迁,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为此,原告不得不继续以每年租金52万元租赁江苏德邦化学工业集团的土地、厂房满足连续性生产的需要,并使原告扩大产能的预期目的无法实现,前期的订单无法在合同期内完成,给原告及其客户带来巨大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原告上述经济损失。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不诚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公正裁决。
                                                此致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连云港市德邦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2008年11月  日 

附:本诉状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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