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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股骨颈骨折首次手术失败医疗损害鉴定陈述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4-6-22

各位专家:
    我作为本案患者余奀英的代理人, 就本案中南京市浦口某医院医疗过错行为的损害鉴定陈述如下:
一、【诊疗经过】
2014年2月7日患者因右髋部摔伤至医方处治疗,入院诊断:1、右股骨颈骨折;2、高血压病。2014年2月8日影像检查CT示:1、头部CT平扫未见异常;2、额骨局部骨质缺损考虑;3、右侧股骨颈头下骨折。2014年2月14日医方为患者行右股骨颈骨折闭合复位内固定术。手术记录记载:…正侧位透视见避导针位于骨皮质内,颈干角及前倾角满意,顺导针钻孔通过股骨外侧皮质后发现骨质疏松,分别拧入80mm空心拉力螺钉2枚入70mm空心拉力螺钉一枚,正侧位透视复查见骨折对位对线良好…。2014年2月28日影像检查所见:右股骨颈骨折内固定术后复查:内固定在位完整,右髋关节在位。2014年3月6日影像CT所见:右股骨颈头下骨折内固定术后筛查:右股骨颈头下仍见低密度线条影,断端稍分离,局部成角畸形,颈干角变小,三枚钢钉仅位于右股骨颈远断断端,右髋关节尚在位。医方与患者沟通考虑二次手术。2014年3月10日转入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继续治疗,于2014年3月12日行骨折内固定取出+骨折复位髋钢板固定+股方肌骨瓣移植术,2014年3月28日出院。
二、【股骨颈骨折治疗】
根据病人的年龄及骨折特点和类型,来选择不同的治疗方法。
1、无移位股骨颈骨折的治疗   对于无移位或外展嵌插骨折,可将患肢置于轻度外展位,牵引治疗。但临床上经常遇到骨折转变成移位者,而且长期卧床易发生致命并发症,故近来多主张采取内固定,以利于病人早期活动。
2、移位股骨颈骨折的治疗   大部分股骨颈骨折为有移位骨折,除年龄过大且全身情况差、合并心、肺、肝及肾功能障碍不能耐受手术者,均适应手术。
(1)复位方法:1)手法复位  病人仰卧于牵引床上,双下肢伸直,外展30°,双足固定于足托行持续牵引,至双下肢等长。分别将健肢和患肢内旋20°,再使患肢由外展位内收至中立位或稍外展。2)牵引复位  术前在病房采用骨牵引1~2周逐渐复位后手术,复位有效、安全,但延误时间。3)切开复位  适用于闭合复位失败者。切开直视下易获得解剖复位,减少股骨头坏死率。虽然手术损伤相对大,但常属必要。
(2)内固定术:内固定能使骨折达到稳定固定,有益于愈合,便于护理,利于病人早期离床活动以减少严重的全身并发症。
1)空心加压螺钉内固定:一般借助C-臂X线机或加用导航设备,通过导向器准确置入三根螺钉内固定。
2)滑动式螺钉-接骨板内固定:该装置借助加压螺纹钉和接骨板套筒衔接,一般采用130°角钉-板,与正常人颈干角一致。其加压螺钉固定股骨颈骨折,接骨板与相应股骨干近侧固定,后者直到支撑作用。
三、【医方过错】
1、医方手术方案选择不恰当,致螺钉移位,未进行术前讨论;
2、术后护理不到位;
3、医嘱未提示患者术后应注意事项。
四、【 损害后果】
目前,患者因医方的过错医疗行为时行二次手术,产生重大经济损失。
五、【原因力】
从患者2014年2月28日影像检查所见,螺钉的移位与患者个人行为无关,螺钉移位是在此后形成的。与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应为直接因素。
综上所述,患者的损害后果应由医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代理律师: 刘汝军
                                                       二O一四年六月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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