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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行髋关节手术超范围行医,致患者二级伤残判赔112万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5-5-6

    患者张女士右股骨头陈旧性损伤,行走不便,于 2月6日至泰兴市某乡镇卫生院处就诊,诊断为:右股骨头坏死、右髋关节退行性关节病、右侧股骨颈陈旧性骨折、脑海棉窦血管瘤术后。入院时专科检查显示:脊柱侧弯畸形,右下肢短缩约4.5cm,右髋关节受限,肢端血运正常。此前该卫生院医生向家属说,他们可以请北京的专家来做手术。当日14时,在硬麻下行右髋关节置换手术,手术麻醉医生由于卫生院处医生不愿意做,请泰兴市另一家医院的医生即做麻醉。17时手术结束。

    手术记录记载:手术者为南通某中医院张医生,麻醉医师为泰兴市另一家医院陈医生。

    术后返病房。至18时左右,从引流管引流出鲜红血液,医生未做处理。
    后患者又出了好多血,当时张女士女儿杨女士要求转院治疗。值班医生说让,继续观察。7日凌晨1时左右,患者由于出血过多血压降至80/30,医生经护士多次催促才到现场进行抢救。
    出院记录记载:22时10分左右,患者突然烦燥不安,气急、胡言乱语、持续约2分钟,未作处理。2月7日1时50分左右患者突然神志不清、呼之不应、BP80/30、R20次/分、P110次/分、SpO2 87、压眶反射迟钝,立即抢救。约3点多有好转,120急送泰兴市人民医院抢救。
    2月7日5时1分由120救护车转送至泰兴市人民医院,急诊测血压72/48mmHg,查头颅CT示:脑动脉瘤介入术后改变,双侧基底节区腔隙行脑梗塞,老年脑,双侧胸腔积液。心电图示窦性心动过速,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拟“昏迷待查、休克待查、急性右室心肌梗死?急性肺动脉栓塞、肺动脉栓塞、脑动脉瘤破裂出血”收住ICU,入院后予机械通气、加强监护、积极予以扩容、输血、抑酸护胃、维持水电解质酸碱平衡及其他对症处理。
    4月28日出院转南京紫金医院继续行脑复苏及康复治疗,  2016年1月6日出院,转至泰州市第四人民医院继续治疗,该院在完善相关入院检查后对张女士作功能评定,并进行肢体训练、针灸及电刺激等治疗,于2月2日出院。
    该乡镇卫生院无行四级手术的资质,并请外院的走穴医生行医。经张女士家属举报,泰兴市卫生监督所对该卫生院的违法行医进行了调查并进行了行政处罚 。
    双方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至南京咨询专业医疗纠纷律师刘汝军,律师认为该起医疗事故完全由于医方的超范围行医、围手术期护理不到位,值班医生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患者失血性休克未能被早期发现早期治疗,造成严重后果。患者家属委托律师诉至泰兴市法院,要求鉴定医疗过错行为,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经法院委托,南通市医学会对本案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会专家采纳了律师的陈述意见,认为医方存在以下过错,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的伤残等级为二级,医方的过错行为与患者的伤残存在因果关系,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又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等三期进行了鉴定。
    代理律师根据本起医疗事故的鉴定结果,向法院变更诉求,卫生院与走穴医生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按75%的赔偿责任比例判决卫生院赔偿患者各项损失共计112万元(5年后护理费另行再起诉),派出麻醉医生的泰兴市某医院在15%约17万元与卫生院承担连带责任。张医生系个人行为,在45%即45万元与卫生院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判决后,患者一方未上诉,卫生院及承担责任的两名走穴医生均提起了上诉,二审经过审理,认为卫生院提供的证据及相关事实均不能成立,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一致。手术医生作为从业多年的执业医生,应当知道实施相关手术应具备的条件,其明知卫生院无实施人工髋关节转换术的条件,仍然在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的情况下,至该院进行该类手术,对最终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较大过错。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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