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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刘汝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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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专注医疗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十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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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脾破裂,医院漏诊患者死亡承担半责赔偿40万元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23-3-5
一、【案情简介】
7月19日下午18时20分左右, 冯某某骑自行车沿227省道北侧由西向东行驶,至兴桥村部路段时,与陈某某驾驶拖拉机发生碰撞,致冯某某受伤,19时05分由120急救车送江苏盛泽医院急诊治疗,19时20分入ICU监护。入院初步诊断:1、车祸伤。(1)、左侧多发性骨折;(2)、左侧肺挫伤;(3)、左侧血气胸;(4)、脾脏挫裂伤?(5)、L3腰椎横突骨折;(6)身体多处挫伤。7月20日1时05分普外科张某某主治医师会诊示:腹腔穿刺抽得不凝血0.3ml,腹腔有出血可能。 CT所见:脾脏密度不均匀,周边可见积液征象。印象:脾脏挫裂伤可能大,请结合超声检查。超声描述:脾脏失去常态,形态饱满,脾门中上部见63mm*50mm混合性回声区,边界尚清。超声提示:脾区回声异常(脾破裂可能,请结合临床)。
7月25日行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固定术手术,术后医生告诉亲属手术很成功。
7月27日下午14时40分左右医生告诉原告冯某某因肺栓塞休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委托律师:当日冯某某父亲咨询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刘汝军律师,律师再对案情初步了解后,指导患者家属先行固定证据并对已亡患者进行尸检,以便在接下来的医疗损害纠纷的诉讼中掌握确切证据。
7月30日双方委托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冯某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9月30日苏大司法鉴定中心出具【2013】病鉴字第48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尸体解剖检验:腹腔见不凝血,量约320ml,脾脏门处被膜破裂、出血,腹腔其余脏器位置如常。器官检验:脾脏:重451克(正常成年人平均重量为150克),暗灰色,表面轻度皱缩,脾脏中上段及脾门处可见不规则挫裂创,周围可见挫碎脾组织及血肿,脾脏下缘可见一纵行挫裂伤。组织病理学检验:脾脏:脾实质内大范围出血灶,红髓淤血,白髓相对萎缩。分析说明:结合案情及病历材料,我们认为冯某某车祸致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左肺挫伤伴血气胸,损伤较重,出血量较大,经医院行对症治疗后于2013年7月25日行肋骨内固定治疗;车祸当时致脾脏被膜内挫裂创,出现少量灶性出血,出题逐渐增多形成血肿致被膜破裂出血。以上损伤导致死者有效血容量下降,组织灌注不足,最终因创伤性休克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鉴定意见:冯某某系因胸腹部外伤后发生创伤性休克,最终因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
二、【诉讼委托】
患者亲属委托刘汝军律师封存了患者的住院病历,并于11月14日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纠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鉴定意见】: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向患者亲属建议在医疗纠纷程序进入尾声后,应提起交通事故的索赔诉讼,患者亲属同意。经苏州市医学会鉴定医方承担同等责任,医患双方都不服鉴定结论。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经江苏省医学会重新鉴定,医方承担同等责任。两次鉴定结论一致。
四、【裁决结果】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费用。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受害人冯某某一死亡后果系道路交通事故和医疗损害两个原因结合导致的。属一果多因,应由过错方分别承担责任。医院的医疗行为经苏州市和江苏省两级医学会鉴定存在过错,与冯某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故医院承担原告损失的50%,计383987元,另加交通事故赔偿的27万元,家属共获得赔偿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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