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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颅内出血,一周后开颅手术变植物人八月后死亡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4-6-27
2009年12月6日,司某某驾驶正三轮摩托车,沿南京市雨花台区定坊工业园内道路由西向东通过佳吉路口向北行驶时,与骑自行车的霍某某相撞,霍某某脑部受伤被送往市内某三甲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枕骨骨折。2009年12月10日患者出现咆哮、四肢抽搐,情绪紧张,镇静处理后好转。晚上24时患者突发左侧瞳孔放大,无光反射,查头颅CT,脑肿胀。一小时后行“双额开颅去骨瓣减压术”,术后患者神志昏迷反复发作癫痫。后一直昏迷,并必肺部感染,深静脉血栓形成等,于2010年8月11日因全身重度营养不良和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
2010年8月16日,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检结论为:霍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脑损伤后全身重度营养不良和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律师注:本案是典型的一果多因侵权损害案件,且不属于共同侵权,故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必须明确各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份额。)
医疗损害:2010年11月17日霍某某近亲属以市某三甲医院为被告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635000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南京市医学会进行鉴定,2011年5月24日鉴定报告分析意见:患者脑外伤病情进展引起脑水肿、癫痫而形成脑疝,经手术治疗效果不佳,术后呈植物状态并最终死亡。医方对患者病情变化认识不足,观察病情不细致,治疗措施欠积极,但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最终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2011年12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委托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对医院的医疗行为进行鉴定,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认为南京市某三甲医院对霍某某的病情变化重视不足,观察欠细致,对及时发现霍某某病情变化并早期采取干预措施存在不良影响,与霍某某最终死亡存在间接、次要因果关系。在法院主持下,霍某某亲属与医院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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