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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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
米某赠与弟弟经济适用房未过户发函撤销并诉至法院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3-4-28

案情简介:2007年初,米某授权其弟弟办理其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丁墙村房屋拆迁事宜,并由其弟弟代办购买拆迁安置的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位于铁心桥街道辖区,开发商为南京丰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米某允诺在其购得的经济适用房中赠与弟弟一套。后来,米某就赠与弟弟房屋一事还签了一份书面材料。
后,由于双方发生了经济纠纷及种种矛盾,米某已于2013年3月18日通过邮寄方式书面撤销对弟弟上述房屋的赠与行为,并同时委托律师发函要求弟弟在一个月内搬离。

 
起诉:由于米某弟弟拒绝搬迁,只答应给予部分经济补偿,米某已委托刘汝军律师向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以房屋已实际交付且购房协议在受赠人处为理由判决驳回米某诉讼请求,认为已过法定的撤销权时效。米某已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理由有三点:一、房屋未过户,按照法律规定,不动产在过户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且不受撤销时效的限制;二、受赠人侵吞了赠与人拆迁补偿款近30万元,是对赠与人的严重侵害,是撤销的理由之一;三、赠与人是基于双重撤销权,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
现二审法院对本案正进行调解, 双方意见尚有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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