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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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
农村村民的房屋是否可以作为抵押财产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1-10-23

根据《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抵押人所有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包括农村村民的房屋均属于抵押财产的范围,应可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但是,《物权法》第184第第2项同时规定,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由此引发了农村村民的房屋是否可以抵押的争论。

有学者认为,农村村民所有的房屋可以设定抵押,但是农村村民用于建筑房屋的宅基地依法不得抵押。所以,农村居民所有的房屋可以单独抵押。在农村居民的房屋上设定的不动产抵押权,其效力不及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果真如此,将会使该房屋的受让人虽拥有房屋的所有权,但不拥有宅基地使用权,使得该房屋成为空中楼阁。对农村村民而言,房屋是其重要的不动产,如果不允许农村村民以房屋设定抵押权,村民的融资渠道必将受到重要影响。但是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允许村民以房屋设定抵押权,抵押权的实惠将使村民居无定所。影响社会的稳定。《物权法》禁止宅基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即出于此种考虑。

有学者认为,对于农村房屋的抵押也应适用“地随房走”的原则,当房屋抵押时,宅基地使用权也要同时抵押,应当被告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这一主张至少在目前是无法推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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