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
     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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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
房屋征收实行“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1-10-23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强行拆迁和强迫搬迁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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