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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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
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价款可以优先受偿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1-10-2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规定: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该批复主要针对建设工程存在银行抵押权的情况下,承包人工程价款应优先得到保障,因为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不到位将会使更多的建筑工人劳动报酬没有着落而引发社会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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