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
     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 [详细]
姓 名: 刘汝军律师
手 机: 15951881392
电 话: 17798551078
邮 箱: 534936207@qq.com
地 址:

南京市广州路188号苏宁环球大厦1301室
在线法律咨询
证据审查
离婚时,共同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1-11-6
    婚姻法第47条对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共同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一方作出了救济性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两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对前述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