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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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辩护
婚前购置的房产婚后还贷离婚时是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1-9-20

对于一方婚前签订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房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债这类房产,完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一方的个人财产都不太公平,该房产实际是婚前个人财产(婚前个人支付首付及还贷部分)与婚后共同财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混合体。

婚姻法解释3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对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汗颜由双方协商处理。

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的规定,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条司法解释揭示人们,对于已婚的女性而言,经济独立仍然是保护自己婚姻和爱情的最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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