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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辩护
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的处理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1-10-5

婚姻法解释3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对于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权属登记于产生离婚纠纷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可视作一方父母放弃玩玩房改房中因自己参加房改以职称、年龄、工龄等抵扣所享受的福利,对于夫妻双方的赠与,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登记于夫或妻一方名下,应参照婚姻法解释3第6条规定,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改房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房屋的增值部分是否应该给予补偿,有两种意见,一种是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否则对于另一方不公平。另一种意见房改房出售时带有福利性,夫妻出资从中获利不符合房改房的特性。

对共同出资的返还可否要求支付利息,我们认为,对此请求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如果夫妻双方出资时对于利息与一方父母有约定的,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应综合考虑相关情况予以支持,对于夫妻一起居住在该房改房内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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