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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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辩护
夫妻离婚时对共同财产房屋无法达成协议时的处理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1-10-5

离婚诉讼实践中,主要涉及的不动产就是房屋,在目前高房价的环境下,房产很多情况下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中份额较大的一类,因为其有居住和保值的功能,夫妻之间在对房产的归属上很难达成一致意见。

婚姻法解释2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但是,一般不建议由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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