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律师
     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 [详细]
姓 名: 刘汝军律师
手 机: 15951881392
电 话: 17798551078
邮 箱: 534936207@qq.com
地 址:

南京市广州路188号苏宁环球大厦1301室
在线法律咨询
举证责任
患者病因不明,身体水肿入院一周死亡,尸检明死因为冠心病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5-5-6

    2014年10月25日患者顾某某因身体浮肿至南京市某三甲医院处就诊,此前患者曾在老家盱眙县人民医院就诊,2014年10月19日检查异常心律心电图:窦性心动过速、非特异性T波异常、肢导联QRS波低电位。结合浮肿等症状,盱眙县人民医院医生认为病情较重,建议至省府上级医院治疗。
    南京市某三甲医院接诊后将原告收住二院院区肾内科,入院诊断:1、水肿待查:⑴肾源性水肿?⑵肝源性水肿?⑶心源性水肿?⑷内分泌性水肿?⑸其他?2、肺部感染;3、肝损害。修正诊断(2014年10月30日)1、心衰竭;2、肺部感染;3、室上性心动过速;4、低血容量休克;5、肺梗塞;6、多脏器功能衰竭。
    出院记录记载:患者入院后予以利尿消肿、抗感染等治疗…27日生化常规示低钾,予以补钾等对症处理,10月29日13:30分左右,患者出现胸闷,呼吸困难,急查血气分析示低钾碱中毒,心率160~170次/分,予以减慢心率补钾等对症处理,请心内科急会诊,急查心电图示室上性心动过速,予以可达龙减慢心速…17:05分患者出现呼吸停止,神志不清,血压测不出…随即出现心率减慢,逐渐停止,立即予以心肺复苏…19:25分患者对光反射消失,血压测不出,无自主心跳及自主呼吸,继续持续胸外心脏按压,至21:30分,抢救无效死亡,南京市某三甲医院医生劝患者家属赶紧办理出院手续,并且免交住院费用。
    患者家属在患者死亡后,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律师根据现有材料分析,应该是一直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但是为了取得确凿有利的直接证据,向家属建议对患者进行尸体解剖以明确死亡原因。患者家属接受医疗专业律师的建议。经南京市卫生局同意,申请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尸体检验。2015年3月18日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宁公物鉴(验)字【2014】39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患者死亡原因系因冠心病导致慢、急性心肌损害和心腔扩张引起心力衰竭而死亡。
    患者家属根据检验结果,已委托律师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律师刘汝军认为南京市某三甲医院未能及时诊断患者病情,也未能对症治疗。患者的死亡是因为南京市某三甲医院不当医疗行为造成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